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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劳工法第一章:一般法

   发布日期:2022-07-11  来源:thaicc.cc  作者: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717
核心提示:泰国劳工法1:一般法第七条:按照此劳工法申诉或得到的权力或利益,不能因而去取消雇工在其它法律该有的权益。第八条:让劳工部长有权任命劳工检查员,其检查员的学历不低于法律系大学毕业,目的能有权上诉或合理而

第七条:按照此劳工法申诉或得到的权力或利益,不能因而去取消雇工在其它法律该有的权益。



第八条:让劳工部长有权任命劳工检查员,其检查员的学历不低于法律系大学毕业,目的能有权上诉或合理而又公正
地为劳工及其亲属乃至死亡者解决各种案件纠纷。当劳工和 社会福利部告知法庭后,该检查员即有权办案至结案为止。


*第九条:若雇主不按照第十条第2段的法律规定来退还 保证金,或不依照第十七/一条规定支付不事先通知而停止 雇聘合约的补偿金,或不按照第七十条规定的时间内,拒发 薪水、加班费、假日工作工资、假日加班费,以及依照本劳 工法中雇主有责任支付的费用,或不支付依据第七十五条取 消雇聘的费用、或依照一一八条的补偿金,依照一二〇条、 一二〇/一条、一二一条规定的代替提前通知的特别补偿金或 特别补偿金,则命令雇主从违约支付之日起以15%的年息连 本带利地退还于雇工。若雇主没有适当而又合理的理由来拒还或拒付上述第 1段列明 的金额给雇工,则自拒还或拒付日算起,超过7天后,雇主必须 支付额外赔偿费,即以每7天增加支付15%的拒付金额给雇工。若雇主已准备退还或支付上述第 1段和第 2段列明的金 额,且已将金钱交给劳工厅厅长或由劳工厅厅长授权的人 士,以便付给雇工,此种情况下,则雇主以交钱日算起, 不用支付利息和额外赔偿费给雇工。


第十条:按照第五十一条第
2段的法律规定,禁止雇主 要求或接受工作保证金或雇工做错工作的损失保险金,不 论是现金或非现金方式,除非其工作状况需要雇工负责雇 主的金钱或财物,亦即可能造成雇主的重大损失。遇此情 况,则雇主可向雇工要求收取保证金,其金额的数目及作 业方法应按照部长所公布的规定与方法来执行。若雇主向雇工收取了保证金或与雇工签署了保险合约,以 便赔偿雇工所造成的损失后,当雇主解雇该雇工时、或雇工 辞职时、或保险合约期满时,雇主要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出 现后的 7天内,将保险金连同利息(若有)一齐归还给雇工。


第十一条:对于雇主不支付工资、加班费、假日工作 费、假日加班费、补偿费、特别补偿费、累积基金、或依 第一三五条规定的员工福利基金补助金等债务,劳工或劳 工福利和保护厅拥有税务局同样的优先权获得赔偿。
第十一
/一条:若业者委托某人(非人力仲介)找人力来完 成业者的其中一部份工作,且不论是否由该人负责监督该 部份工作或负责付给来完成该工作人工资,在此规定业者 为负责完成该部份工作人的雇主。业者必须合理付给工资,且必以雇主的直接雇工所享有 的权益一样对待,不得选折对待。



第十二条:从初段的承包商,逐级至最后末段的承包 商,均要全部一起负责支付工资、加班费、假日工作费、 假日加班费、补偿费、特别补偿费、累积基金、福利基 金、加薪等金钱给雇工。末段的承包商有权向初段承包商(即雇主)索取上述列 明且已支付给雇工的金钱。


*第十三条:若更换新雇主,或原雇主为法人并登记更换、 转让、或与其他法人合并,若使得任何一个雇工改变了雇主, 成为新雇主的雇工要得到该雇工的认同,原雇工继续享有原来 的全部权益,新雇主要全盘接受原雇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雇主应按照民事法和商业法的规定来正确地 对雇工实施其权利和义务,除非是此劳工法有其他另外的 规定则例外。
第十四
/一条:雇主与雇工签定的聘雇合约、工作规 定、规则或雇主的命令,若造成雇主明显占雇工便宜时, 法庭可以决定只利用合约、工作规定、规则或雇主命令的 部份合理内容。


第十五条:雇主必平等对待男、女雇工,除非其工作性 质对性别不能等同要求。


第十六条:禁止雇主或上司、监工、工作检察等人对女 性雇工或童工等人作性骚扰,或造成雇工性方面的捆扰。


*第十七条:当聘雇合约期满后,其合约立即失效,不必事先通知。若聘雇合约没有列明期限,当雇主或雇工任 一方提出要取消聘雇合约时,则须作出书面报告通知对 方,可在发工资时或未发前提出;以便在临近发下次工 资时间中止合约书,而不必提前3个月以上发出通知。在此,试用聘雇合约视为无期限聘雇合约。第二段所述的终结合约通知,雇主在付给雇工直到合约 终结日应付的工资后可以立即让雇工离职。此条所述的提前通知终结合约之规定不用于第一一九条 的结束聘雇规定及民事法与商法的第五八三条规定。
**第十七/一条:若雇主没有依照第十七条第二段规定 事先通知取消聘雇合约,则让雇主支付给雇工从离职之日 起至依照第十七条第二段规定生效的合约终结日期间的工 资,在雇工离职之日支付。


第十八条:规定雇主必须向劳工检查员报告任何事情时, 可根据不同情况,按劳工厅厅长所指定的格式,由雇主亲自报 告,或用邮寄、电话、传真或其它电子通讯方式报告均可。


第十九条:为利于计算劳工按此劳工法的在职工作时 间,应将假日、请假日、为了雇工或雇主的利益而由雇主 同意或命令的休假日都计算为雇工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条:若雇工未能连续每天上班,系因雇主有意 不让雇工享此劳工法的权益,则不论是雇主要雇工作何工 作,且不论是每段聘雇时间相隔有多长,均得将各段的工 作时间相加,以维护雇工的权益。


第二十一条:依此法中规定,雇主要求雇工去做任何有 须支付费用的工作时,则雇主必须支付该费用。


第二十二条:对于农业工作、渔业工作、搬运或海运业 工作、在家工作、运输工作及其它规定的工作,劳工部可 公布用其它与此法相异的劳工保护条例的相关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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