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3.1特别营业税(SBT)由于难以确定某行业的增值所产生的增值税,随增值税制度之后,服务行业须缴纳营业税,特别是金融服务行业。具体的营业税(SBT)是根据总收入按固定利率征收。特别营业税根据每月总收入收取,费率如下:
应课特别营业税的商业活动执行利率银行,金融和地产信贷银行企业 3.0%人寿保险 2.5%典当行 2.5%在证券交所出售证券 0.1%*买卖不动产,房地产 3.0%类似商业银行的业务 3.0%* 依据240号敕令,免缴特别营业税
资料来源: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2010 年泰国税收手册
7.13.2 印花税印花税向税收法印花税一览表内所列的28种票据征收的,如:本票、汇票、委托书、信用状、提货单、有限公司组织备忘、有限公司组织章程、合伙契约。
税率依照征税票据所属的交易类别有所不同。若票据交易是在泰国内进行的,交易日后十五天内向其征收印花税。然而,若票据交易是在泰国之外进行的,在票据到达泰国后三十天内向其征收印花税。
资料来源:Tilleke & Gibbins 泰国法律手册
7.13.3 石油收入税石油收入税法规定,经政府特许而从事石油业经营的公司、以及从这些公司购买石油用于出口的公司需向政府纳石油收入所得税。
石油公司的净收入包括生产、运输或出售石油和天然气、等销售收入。
税率是纯利润的50%至60%不等。个人若从被从石油业务净利润中征收的石油收入税的公司获得红利,按税收法47章规定该个人不享受红利税收抵免优惠;按照税收法,只有来自于收入税课税范畴内的净利润红利才能享受税收抵免。
若公司获得的红利来自于石油收入税课税对象的石油业务净利润,并将此部分红利派发给个人股东,按照税收法47章,该个人股东不享受税收抵免。
由于公司所得的红利按照税收法下的石油税收法的规定免除缴税,此红利不被看作是来自于石油收入税课税对象的石油业务净利润的红利。
7.13.4 消费税根据消费税法和其他相关法案,消费税是对泰国生产或进口的商品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消费税是向制造商或进口商征收的;当货物离开工厂、保税仓库,或已进口入境后,纳税义务即产生。
消费税征收对象包括: 燃油和石油产品软饮料电器铅水晶玻璃器皿车辆、船只香水其他服务消费税从不到1%至50%。
资料来源:泰国驻新加坡大使馆
7.13.5 财产税泰国有两种财产税,房屋土地税与地方发展税。根据1932年房屋土地法,房屋土地税是向拥有用于出租或商业用途的房屋、建筑或土地的业主所加收的税收。税率为该财产实际价值或年评估租金的12.5%。根据1965年地方发展税法,地方发展税是强加给拥有或占有土地的人的税收,税率根据地方当局对该财产的评估价值而定。但用于个人居住,动物养殖、土地耕作的土地可以获得补贴。补贴额依土地位置不同而异。资料来源:Tilleke & Gibbins 泰国法律手册
7.14 纳税申报和支付增值税纳税期以月为单位。增值税的申报必须每月提交。增值税的申报表(表格VAT3 0)连同税款,必须在下个月的15天内提交到该地区的税务厅分支办事处。
如果纳税人拥有多处营业场所,除税务厅批准纳税人统一申报上交增值税外,每个营业场所要分开来申报上交增值税。
外国服务商在泰国提供的服务也须上缴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在泰国的接受服务方有责任代服务供应商申报上缴增值税(表格VAT3 6)。
无论哪里的商品或服务供应方都受特许权税影响,申报缴纳增值税,必须在下个月15 号之前申报上缴特许权税到特许权税部门。在进口货物方面,都应缴纳增值税,由海关总署在货物进口时 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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