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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劳工法第六章:工资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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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11  来源:thaicc.cc  作者: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98
核心提示:第七十八条:必设立工资委员会,即由劳工和社会福利部副部长担任主任委员、另配四名政府代表委员、雇主代表及雇工代表各五名,均由部长任命。此外,再由部长任命劳工和社会福利部的公务员担任秘书长。至于雇工及雇主

第七十八条:必设立工资委员会,即由劳工和社会福利部副部长担任主任委员、另配四名政府代表委员、雇主代表及雇工代表各五名,均由部长任命。此外,再由部长任命劳工和社会福利部的公务员担任秘书长。至于雇工及雇主方面的代表,其选举方法与原则,须按照部长的规定来办。


第七十九条:工资委员会有下列权力和义务:
(一)向部长提出有关工资的政策及工资改善方面的建议。
(二)向部长提出建议,以便向私人机构制定如何随经济与社会形势来调整适当工资的方向。
(三)定出最低工资。
(四)定出依技术能力的工资标准。
(五)提供有益政府、私人、民众等各机关的学术研究资料及方向。
(六)完成法律规定的其它任务、部长或部长指示的工作。在向部长呈报建议时,工资委员会可对发展国家收入方面提出注意点。


第八十条:由部长所任命的工资委员会每任任期为两年,委员会任期满后,可再被任命而连任。若工资委员会在任期未满前离职,则由部长任命同一类的委员来替代,替代到原委员的任期满为止。除非原委员离职时所剩任期不足
180天,则可不再任命委员来替代。若由部长所任命的工资委员任期已满,但尚未任命新委员来替代,则原委员继续留任,照样负责原工作,直至新委员就任为止。而新委员需在原委员任期满后90天内委任完毕。


第八十一条:由部长所任命的工资委员除按上述第八十条法律所述情况离职外,以下任何一原因,工资委员将立即失去委员职务。
(一)死亡。
(二)辞职。
(三)没有适当理由而连续
3次不按规定到会,而被部长解除其委员职位。
(四)成为破产者。
(五)成为无能之人或类似缺乏能力的人。
(六)因违法而由法庭的最后判决必坐牢,除非是因粗心大意所造成的过错或仅被判为轻罪则例外。


*第八十二条:在召开工资委员会大会时,参加的成员必过半,雇主及雇工方面至少各有一位代表委员参加,大会结构才算成立。在开会讨论规定第七十九条所述的最低基本工资或技术能力工资时,列席开会的委员须不少于三分之二,雇主及雇工方面必各有2名代表委员参加,大会结构才算成立,另外,会议表决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赞同才可通过决议。在开会讨论有关最低工资的问题时,若并没达到上述第二段所规定的大会结构要求,则须该次会议后 15天内再次举行会议。在第 2次召开上述会议时,若雇主或雇工方面没有委员参加会议,但只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就可视为大会结构成立。在会议上若有表决时,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同意才能通过决议。


第八十三条:每次会议中,若工资委员会主任委员末参加或无法任职,则由委员会在会中选出一位委员来作为会议主席。会议中表决的准则是以少数服从多数,每个委员都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结果相等,则由大会主席再投一票以作最后裁决。


第八十四条:让工资委员会有权设立下列小组委员会,以便代替工资委员会完成讨论或执行委员会交待的任务。让工资委员会适当地规定各小组委员会的大会结构和运作方法。
第八十四
/一条:让工资委员会有权任命资深人士来当任工资委员会的顾问,但不能超过5人,其中必包括劳工专家、工资及薪资管理专家、工业界人士、经济专家、或法律专家。资深人士的任职及离职规定,可引用第八十条及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五条:工资委员会或工资小组委员会或由上述两委员会所授权委托者,在执形任务时以下权力:
(一)发出通知单,唤任何人来问讯,或令其呈送文件或其它物件,以便作为必要的研究与参考资料。
(二)要求机关或个人给予合作来考察任何有可能影响经济的行业。
(三)于上班时间到各雇主的工厂或办公室进行考察、分析、研究、或访问,以便取得第一手资料后能按照第七十九条法律的规定而作出调查报告,让雇主或能提供方便的人士,呈示文件或给予真实资料,且不阻碍上述人士的工作。


第八十六条:在按照第八十五条法例的规定来执行任务时,让工资委员会或工资小组委员会或由上述两委员会所授权的人士,出示其工资委员证件或授权委托书给有关人士。上述第一段所列明的工资委员会或工资小组委员会委员的委员证,须合符部长所规定的式样。


第八十七条:在考虑规定最低基本时,工资委员会要先调查研究有关雇工目前所得的工资比率及其它真实资料,必考虑生活开销指数、通货膨胀率、生活品质、生产成本、商品价格、行业营利能力、劳工的生产能力、国家生产总值、经济及社会形势等等。在审核最低工资时,可规定仅适用于某一行业或类别行业,或限某地方府治。为促进某一行业或类别的就业,或为保护某一行业或类别的劳工,工资委员会对其最低工资的制定将有别于第二段,该规定可适用于某一行业或类别行业,或限某地方府治。但是该工资不能低于工资委员会依照第二段制定的最低工资。在审核技术能力标准工资时,必参考目前各技术雇工的工资标准,由评估技术职务金、知识及能力,但技术能力标准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基本工资。


第八十八条:当按照第八十七条法律的规定来分析研究各种真实资料后,工资委员会必定出最低工资或技术能力标准工资,且须将各种必要资料呈送给部长发出政府公布。


第八十九条:按照第八十八条所规定的法律来公布的最低工资,适用于雇主和每位雇工,不得折人而施。


第九十条:当公布的最低工资正式生效后,禁止雇主支付低于所规定的最低工资给雇工。

 劳工检查员有责任将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法送给自己管辖内的雇主,将其公告贴在雇工上班可看到的明显处,有效期内必一值张贴。


第九十一条:须在部长劳工和社会福利部内设立工资委员会办公室,且有下列权力:
(一)策划国家的工资与收入标准的改善,并呈报工资委员会。
(二)制定工作企划案呈报工资委员会及工资小组委员会。
(三)连络与执行工资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的运作程序。
(四)收集、研究、分析及评估经济、劳工、生活开销、投资、迁移及其它有关的资料,为有助于工资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对国家的工资与收入制度的调整与改善时作参考。
(五)向部长劳工和社会福利部以及有关部门呈送有关学术报告和研究结论,以及其它辅助措施,以便有利于改善工资及收入制度。
(六)追踪并评估国家工资与收入制度的改善方案结果,及按工资委员会的大会决议去执行工作。

  ()负责工资委员会或工资小组委员会所委托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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