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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专利法

   发布日期:2022-07-12  作者: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988
核心提示:3.1 专利1979年,泰国颁布第一部专利法:专利法案。该法案于 1992年作了较大修改。该法案对发明、产品设计和药品给 予保护。 1997年,设立的新的智慧财产权和国际贸易法院 的强制执行权利比此前有了显著提高。向商标


3.1 专利

1979年,泰国颁布第一部专利法:专利法案。该法案于 1992年作了较大修改。该法案对发明、产品设计和药品给 予保护。
1997年,设立的新的智慧财产权和国际贸易法院 的强制执行权利比此前有了显著提高。向商标和专利局进 行申请的程式也简化了。
20081月,国际立法议会通过了泰国加入巴黎公约和 专利合作条约的提案200882日,泰国成功成为巴黎公 约的成员国。
2009924日,泰国向专利合作条约递交了 加入书,泰国成为了142个签约国。专利合作条约在三个 月后,即20091224日起,对泰国具有约束力。泰国作为巴黎公约、世贸组织以及贸易有关的智慧财产 权协定的成员国,其国民享有其他巴黎公约和世贸组织成 员国国民所享有的同等保护。泰国加入专利合作条约方便了本国投资者在海外进行 专利注册。专利合作条约的注册体系符合国际标准,被众 多国家承认;因此,发明者可得到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的 保护,这其中有很多都是泰国的出口市场,如:美国、日 本、澳大利亚、中国和印度。泰国加入专利合作条约同时 也能帮助其他成员国申请者来泰注册专利和寻求保护。


3.2 发明专利 一项发明若想取得专利,必须:

*新颖
*有独创性
*可以用于生产活动

所以,下列事物不具备申请专利资格:

*专利申请备案前,已在泰国广为人知或广为使用的发明;
*在申请专利之日前,即对泰国公众展示或公布的用于 档或印刷品中的主题描述;
*在申请专利之日前,已在泰国境内外取得专利权的发明;
*泰国已经废弃的应用发明;
此规定并不影响共同发明 人和其他未申请专利者的权利;
*在申请专利之日前,专利发明申请已在他国备案超过 18个月,且国外专利并未下发;


修订的专利法案规定下列事物不具备专利申请资格:

*自然界的微生物及其组成部分、动植物和动植物提取物;
*科学、数学法则、原理;
*电脑程式;
*对人类、动物进行诊断、治疗的方法;


3.3 可申请专利的产品设计 申请专利的产品设计必须新颖,下列任意情况均不可申请专利:

*在专利申请备案前,设计已在泰国广为人知或广为使 用;
*在申请专利之日前,即对泰国公众展示或公布的用于 档或印刷品中的设计图片、主题描述、细节;
*在申请专利之日前,根据65章和28章规定,设计已在 专利期刊上发表;
*和上述要点提及的产品设计非常接近并被认定为仿品的设计;


3.4 禁止申请专利的产品设计 危害公共秩序及社会道德的产品设计 敕令规定的产品设计


3.5 专利申请权 发明者或产品设计者有权申请专利;继承者或受让人 也想有同样权利。转让协议必须有书面证明,并附上出 让人和受让人签字。在雇用期间,雇员或承包商创造了一项发明或一项产 品设计,专利申请权在无协定的情况下,归雇主所有。专利法案规定,专利申请人须为泰籍人士或是允许泰 国人在该国申请专利的某国国民。


3.6 专利条款和专利持有人权利有效期 发明的专利有效期从备案之日起20年内有效;有效期 不可延长。小专利的保护期从备案之日起六年有效;此 后可延长有效期两次,每次两年; 产品设计是指任何赋予某一产品某一外观特征的表现 形式或线条、颜色的组合; 包括手工品在内的新工业产品设计根据专利法案可取 得专利。
完全新颖的产品须使用具备专利申请资格的设 计(即在专利申请在泰国备案以前不允许在任何地方向 公共透露); 设计专利在备案之日起十年内有效; 权益 专利有效期限内,专利持有者是生产、使用、销售、 标价销售和进口专利发明或设计所有权的唯一拥有者。
专利持有者拥有使用“泰国专利”字样及其缩写或其 他此类译名的独享权。专利持有者可将专利转让给另一持有人。
专利持有者将专利转让给另一持有人时,须遵守下列 限制条款:
专利权所有人不得施加任何损害公平竞争的条款、限 制或版权契约于受让人。
损害公平竞争的条款、限制或 版权契约的规定可参考工业部章程;
在专利有效期过期后,专利持有者不得向专利受让人 征收一次或多次版权税;
与上述两点相冲突的条款、限制或版税一律作废、无效;
所有协议或许可证必须作成书面形式并在政府主管部 门登记。


3.7 强制性许可证 申请强制性许可证的条件须在下列情形之下:

*在专利或小专利授权后三年,或申请之日后四年,以 发生时间在后者为准,专利或小专利持有者并为行使其 法律权益(1999年泰国专利法案第四十六章);
*若一方专利权持有者(下级专利持有者)侵害了另一 方专利持有者(上级专利持有者)的权益,情形如下:
*相比获得许可的专利发明,下级专利持有者的发明是 对经济发展有益的重大科技进步;
*上级专利持有者得到交许可证,使用下级专利持有者 的专利权,
*上级专利持有者得到交叉许可证,使用下级专利持 有者的专利权,且下级专利持有者除一并出让自主专利 外,不得向其他人转让法定许可证(1999年泰国专利法案 第四十七章、bis第四十七章);
*出于公共事业或国防需要,任何部厅级单位均可拥 有专利独占权或指定另一方为专利持有者;
保护环境或 取得自然资源;
防止食品或生活所需的药品出现严重短 缺;
其他公共利益(
1999年泰国专利法案第五十一章、第 五十二章);


3.8 专利注销 在以下情形,专利局局长可以要求专利委员会取消专 利:

1. 专利许可证下发两年后,专利持有者或许可证持有 者没有利用专利生产产品或推出应用工序、或产品暂时 并未销售或进口销售、或以不合理的价格销售;
2. 或专利持有者未按照规定程式许可协力厂商使用专 利权;


3.9 海外专利 海外专利若未在泰国取得独立的专利将不享受专利 法案的保护。不过,在其他国家的海外专利持有者或 发明、设计所有权拥有人可以通过与泰国单位或个人 签订授权合约(契约义务)进入泰国开展业务并寻求 保护。海外专利、发明、设计不受专利法案的保护,任何针 对协力厂商在未向海外专利持有者缴纳使用费情况下, 便在泰国生产、销售其专利产品或在泰国申请已在其他 国家注册的专利发明、设计专利权的行为所进行的民事 或刑事诉讼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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